河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4.07.01 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備案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或者行政審批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qū)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qū)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第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第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不得收取費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具備專業(yè)技術能力的機構開展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六條 依法實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建設工程,分為特殊建設工程、其他建設工程兩類。
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本辦法第七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七條 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yè)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y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yǎng)老院、福利院,醫(yī)院、療養(yǎng)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八條 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和抽查制度,分類管理。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zhí)厥饨ㄔO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文件;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相應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服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管理,確保消防設計技術審查質量。
第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特殊消防設計情形的,應當由市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查和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具有特殊消防設計情形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
(三)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本辦法第十五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內容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三章 特殊消防設計的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開展特殊消防設計,并向市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guī)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qū)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以及兩個以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特殊消防設計涉及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中文文本。
第十六條 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等內容,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對兩種以上方案進行比選,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形成。
火災數值模擬分析應當科學設定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實體試驗應當與實際場景相符?;馂臄抵的M分析結論和實體試驗結論應當一致。
第十七條 具有第十五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市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特殊消防設計有關申請材料報送至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組成的專家?guī)?,制定專家?guī)旃芾碇贫取?/span>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申報項目具體情況,從符合條件專家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yè)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與特殊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yè)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等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審。
第二十一條 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每個評審專家應當獨立出具評審意見,明確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請評審的市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
第四章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第二十三條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工程消防內容進行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消防竣工報告。實行監(jiān)理的工程,消防竣工報告應當經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并簽字。
(二)建設單位收到消防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組成查驗組,制定查驗方案。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查驗。
(三)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監(jiān)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查驗后,查驗組人員應當簽署書面意見。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完善,重新進行竣工驗收消防查驗。
第二十五條 竣工驗收消防查驗通過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
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應當包括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分別履行消防質量責任與義務情況,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查驗組的查驗意見等內容。
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附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七個工作日前將查驗的時間、地點及查驗組名單書面告知建設工程所在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組織形式、查驗程序、查驗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督,發(fā)現有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技術標準及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現場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提前開展消防驗收現場評定。
現場評定包括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yè)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內容。
現場評定不合格的,應將不合格原因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四)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原則上應當納入聯合驗收,牽頭部門統一受理申請,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第五章 其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與抽查
第三十一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三十二條 其他建設工程消防施工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技術服務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消防查驗。
查驗的相關程序內容參照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三條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