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8.20 來源:
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務局、綜合執法局: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第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7月5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規范管理建筑市場,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評價辦法并組織實施。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有關工作的具體實施和評價結果應用。
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系統,根據本辦法對建筑施工企業信用情況進行動態評價。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基準分為75分,滿分100分,最低分0分。評價內容包括項目信用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
項目信用信息包括項目的履約信息、不良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企業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包括企業及其承攬項目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具體內容見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附件一)。
第七條項目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履約信息。主要反映企業對項目的質量安全管控水平和履約能力等信息,包括:項目質量安全、示范工程以及綠色建筑標識等。
(二)項目不良信息。主要反映企業在項目實施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等信息,包括:在建項目因違法違規受到的行政處理、項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訪群訴或社會輿情、拒絕或阻礙監督檢查執法、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不配合糾紛調解等。
第八條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良好信息。主要反映企業具有與建筑行業相關的良好社會聲譽等信息,包括:企業獲得榮譽、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受到表彰等。
(二)企業不良信息。主要反映企業除工程項目實施以外的負面信息等,包括:企業因違法違規受到的行政處理、向行政機關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向行政機關作出的書面承諾、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等。
第九條行政處罰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嚴重失信行為。包括:轉包或違法分包、掛靠或出借資質、發生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串通投標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二)一般失信行為。包括:承攬的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承攬的項目發生一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施工、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采集”的原則,負責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工作:
(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集錄入下列信息:
1.省級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門、行業社會組織發布的與建筑行業相關的企業表彰、榮譽等信息,具體類別見列入計分范圍的國家級、省級榮譽信息(附件二)。
2.企業在國家重大活動中受到國家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獎勵信息。
3.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的智慧工地、示范工程、綠色建筑,作出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信息。
4.省級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企業參與搶險救災等項目建設、援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受到的表彰獎勵、被列為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等信息。
5.外省市共認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集錄入下列信息:
1.市級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與建筑行業相關的企業表彰、榮譽等信息;
2.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的智慧工地、示范工程、綠色建筑,作出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信息。
3.市級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企業參與搶險救災等項目建設、援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受到的表彰、被列為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等信息。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現場檢查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等人員到崗信息的采集錄入。
(四)項目質量安全評價、項目主要人員到崗率,以及項目和企業不良信息,由信用評價系統采用相關監管系統的數據。
第十一條對企業申請錄入的良好信用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職責進行核查,對于符合要求的信息及時錄入信用評價系統。
第十二條信用評價系統對采集到的信息的使用時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以下信息自產生之日起,評價使用時效24個月:
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二)以下信息自產生之日起,評價使用時效12個月:
1.企業獲得的表彰、榮譽等信息。
2.智慧工地、示范工程、綠色建筑信息。
3.企業參與搶險救災等項目建設、援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受到的表彰、被列為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等信息。
4.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群訪群訴或社會輿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執法,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處理意見,不配合工程款糾紛調解的信息。
5.企業向行政機關提供虛假材料的信息、違反向行政機關作出的書面承諾等信息。
6.項目或企業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以下信息自產生之日起,評價使用時效6個月:
1.項目質量安全信息。
2.項目或企業受到的行政處理。
(四)項目主要人員履職到崗情況,評價使用時效3個月。
(五)被修復的不良信用信息及行政處罰信息不影響其信用評價使用時效,依照法定程序被撤銷的除外。
第十三條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每天更新一次數據。信用評價系統每天零時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計算信用評價結果并進行公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官方網站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投標活動。
鼓勵使用信用評價結果,招標人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在招標投標中是否應用。招標項目使用評價結果的,應在不同規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權重限值規定范圍內選擇確定比例(附件三),最高不超過10%。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對信用評價系統評價使用的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采集錄入該信息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負責采集錄入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屬實的,及時予以修正。
前款所述異議信息屬于信用評價系統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從其他監管系統獲取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負責該系統的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1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且評價分值不少于95分的施工企業為A類企業,實行激勵機制,積極扶持企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鼓勵其做大做強。
(一)在辦理工程項目建設手續和各類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實行綠色通道制度,加快辦理進度。
(二)優先推薦申報創優工程項目、工法、專利和部、省、市級的先進企業。
(三)減少施工企業監督檢查頻次。
第十七條1年內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失信行為記錄且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評價分值不少于75分的施工企業為B類企業,實行正常監管。
第十八條1年內有5次以上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或者評價分值少于75分的施工企業為C類企業,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實行重點監督檢查,必要時應將其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第十九條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定期對信用評價結果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根據建筑市場主體信用及市場秩序規范情況,適時調整信用評價標準。
第二十條信用評價管理人員在實施評價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